出具调查反馈函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在探讨出具调查反馈函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六条进一步列举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情形,比如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等等。 对于调查反馈函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这份调查反馈函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并且该影响具有确定性和拘束力,那么它就可能被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从而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例如,调查反馈函明确认定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并可能据此对当事人采取进一步的处罚措施,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然而,如果调查反馈函仅仅是对调查情况的一种告知,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果,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的影响,那么通常就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比如,反馈函只是陈述了调查的过程和初步发现的一些情况,但并没有作出最终的结论或者决定,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一般不能针对该反馈函申请行政复议。 所以,判断出具调查反馈函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关键在于看它是否构成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是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当事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可以结合上述要点进行分析,必要时也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获取更准确的判断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