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侦后不给取保是否正常?
案子被退回侦查了,我向相关部门申请取保候审,但是没被批准。我不太明白,退侦后不给取保这正常吗?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不给取保的理由合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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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退侦后不给取保是否正常这个问题前,我们先了解下什么是退回补充侦查和取保候审。退回补充侦查,简单来说就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觉得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还不够,把案子打回公安机关,让他们再去收集更多证据。而取保候审呢,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意思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不用待在看守所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退侦后不给取保也可能是正常的。因为退回补充侦查并不意味着就一定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比如,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再犯罪的危险,或者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等可能性,相关机关就可能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规定中的‘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条,从而不同意取保候审。另外,要是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比较严重,可能判处较重的刑罚,也可能不会被批准取保候审。所以,退侦后不给取保不能一概而论说不正常,要结合具体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看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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