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约定一方承担债务是否可行?
我和另一半打算离婚,在商量债务承担问题时,想在离婚协议里写由一方承担所有债务。但我不确定这样写有没有法律效力,会不会后续有麻烦,所以想问问法律上允不允许在离婚协议里这样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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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过程中,离婚协议书约定一方承担债务是可以的,但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其法律效力。 从夫妻内部关系来讲,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一方承担债务,这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意思自治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协商处理双方之间的事务。只要这份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约定在夫妻之间是有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表明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对债务处理进行协商约定。 然而,从对外关系来看,也就是对于夫妻之外的债权人而言,情况就有所不同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意味着,如果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由一方承担,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当债权人要求双方共同偿还时,承担了超过离婚协议约定份额债务的一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书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如果是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离婚协议约定由该方承担债务,对债权人是有约束力的,债权人只能向约定承担债务的一方主张权利。所以,离婚协议书约定一方承担债务,在夫妻内部有一定效力,但在涉及债权人时,要根据债务性质来确定最终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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