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仅凭案件到期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理吗?
我有个案子,法院执行了一段时间,然后说案件到期就直接终本了。我不太明白,难道就因为时间到了就结束执行吗?这对我来说很不公平啊,我的权益还没得到保障呢。我想知道法官这么做合不合理,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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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经过法院的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等情况下,法院暂时结束本次执行程序的一种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由此可见,法官不能仅凭案件到期就终本。案件到期只是其中一个条件,而且必须同时满足其他几个条件才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法院在没有满足全部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就终本,这种做法是不合理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的终本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等相关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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