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课程中途退出不退费是否合理


健身课程中途退出不退费一般是不合理的。首先来说说法律概念,在消费关系中,消费者有公平交易等权利,经营者有按约定提供服务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如果健身机构收了钱却不让退剩余课程费用,这就违背了该条规定。 从合同角度看,虽然消费者中途退出属于解除合同,但如果合同没有完全履行,消费者还没上完课,健身班应当返还消费者预付还没消费的学费。要是健身馆主张合同里约定了中途退出不退费,这种条款很可能属于霸王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该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如果健身馆没有尽到提示说明责任,这种不合理的不退费条款可能是无效的。 不过,如果是因为消费者自身特殊原因导致中途退出,并且合同有明确约定的退费方式,那么在符合约定的情况下,按约定退费。比如合同约定了消费者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扣除一定比例违约金等情况。 如果遇到健身课程中途退出不让退费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先和健身机构协商,看能否达成一致退还费用;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还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有仲裁协议的可以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最后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相关概念: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