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对方自愿给我花钱后又让我还,这合理吗?

之前有个人自愿给我花了不少钱,吃喝玩乐都是他主动付的钱。可现在他突然让我把这些钱还给他,我觉得挺委屈的,毕竟当时是他自愿的。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说,我到底有没有义务把钱还给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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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层面,对方自愿给你花钱后又要求返还,是否合理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确赠与和借贷这两个概念。赠与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一方心甘情愿把钱给另一方,不要回报。而借贷则是出借人把钱借给借款人,借款人需要在约定的时间归还本金,有的还需要支付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如果对方给你花钱的行为符合赠与的构成要件,即他是出于自愿,并且没有要求你偿还的意思表示,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赠与。一旦赠与完成,一般情况下,赠与人是不能随意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的。比如在恋爱期间,一方为另一方购买礼物、支付日常开销等,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是借款,通常会被认定为赠与。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也规定了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存在这些法定情形,赠与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如果对方给你钱时,你们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比如有借条、聊天记录能证明是借款,那么即使一开始对方表现得很“自愿”,本质上这还是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你就有义务还钱。 总之,判断对方让你还钱是否合理,关键在于确定给钱行为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需要结合具体的证据和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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