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者自愿给的钱是否需要归还?
有个追求者在追求我的过程中,自愿给我转了不少钱,用于吃饭、买礼物等。现在他追求失败,要求我把这些钱还给他。我觉得这些钱是他自愿给我的,不想还。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我到底需不需要还这些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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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说,判断追求者自愿出的钱是否需要归还,要依据款项的性质来确定。 在法律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不同类型。如果追求者给的钱属于赠与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般情况下,赠与一旦完成,赠与人就不能随意撤销。像在追求过程中,为表达爱意而赠送的节日红包、具有特殊意义金额(如520元、1314元等)的转账,以及日常的小额财物赠与等,通常会被认定为是基于恋爱关系的一般性赠与。这种情况下,赠与完成后,受赠人不需要归还。 然而,如果存在附条件的赠与,情况就有所不同。比如追求者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大额的金钱或贵重物品,这种赠与实际上是附条件的,条件就是双方结婚。若最终双方没有结婚,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实践,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因为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的基础也就不存在了。 此外,如果这些金钱是追求者借给被追求者的,这就形成了借贷关系。依据《民法典》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即使没有书面的借款合同,只要有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能证明是借款,出借人就有权要求返还。 所以,对于追求者自愿出的钱是否要还,要具体分析款项的性质,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来确定。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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