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连带保证是否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我给别人做了连带保证,现在债权人把债务人和我一起告了。我不太清楚这种连带保证的情况是不是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想知道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这样我好确定后续该怎么应对这个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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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连带保证是指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而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也就是说,这些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一起参加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但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在连带保证纠纷中,债权人有选择权。当债权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时,法院会将他们列为共同被告进行审理,但这并不意味着连带保证就必然是必要共同诉讼。因为债权人如果只起诉债务人或者只起诉保证人,法院也是允许的。只有在债权人一并起诉保证人和被保证人时,才会将他们列为共同被告,但这更多是基于诉讼效率和便于查明事实的考虑,并非因为他们之间存在必须共同诉讼的法定情形。 所以,连带保证不一定是必要共同诉讼,关键要看债权人的起诉选择。如果债权人选择一并起诉保证人和债务人,法院会将他们列为共同被告进行审理;如果债权人只起诉其中一方,法院也会单独受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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