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担保只有名章是否有效?


在探讨连带责任担保只有名章是否有效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还不上钱时,债权人可以直接找担保人要钱。 接下来,我们看看名章在法律上的效力。名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个人的意思表示,但它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而盖章是订立书面合同的一种常见方式。 不过,仅仅有名章并不一定能完全确定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一方面,要考量名章的使用习惯和公示性。如果名章是个人经常使用且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公示效力的,比如在一些业务往来中一直使用该名章,那么其证明力相对较强。另一方面,还要看是否存在其他证据能佐证担保的意思表示。例如,是否有相关的聊天记录、邮件等表明担保人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意愿。 如果只有名章,而没有其他证据,并且该名章并非担保人日常常用,或者存在被他人盗用名章的可能,那么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就可能会受到质疑。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很难确定盖章行为是担保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此外,如果能够证明盖章是在受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进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所以,连带责任担保只有名章是否有效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不能简单地认定有效或无效,要从名章的使用情况、是否有其他佐证证据以及是否存在违背真实意愿等方面综合考量。在遇到相关法律纠纷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