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金额要如何判定?
我最近涉及到一起可能和销售伪劣产品罪有关的事情。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金额是怎么去判定的。是只算实际销售出去的金额,还是包括没卖出去但有销售意图的货物价值呢?我想了解具体的判定标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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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产品罪金额的判定在司法实践中是有明确规定和方法的。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销售伪劣产品罪。这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行为。 关于销售金额的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所得的收入就是已经实际卖出去产品拿到手的钱;应得的收入则是比如已经和对方签了合同,对方还没付款但按照合同应该给的钱。 如果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另外,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也就是说,不是只看某一次的销售情况,而是把多次的相关金额加起来算。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全面准确地打击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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