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出资是否仅限于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我和朋友打算合伙开个公司,在出资方式上有了分歧。我想用劳务出资,可朋友说只有普通合伙人才行。我不太清楚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劳务出资是不是真的仅限于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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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出资是指合伙人以自己的劳动技能等作为出资的一种方式。简单来说,就是不以金钱、实物等有形资产出资,而是用自己的劳动能力来对合伙企业进行投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同时,该法第六十四条明确指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这就表明了劳务出资是有特定适用范围的。 在合伙企业中,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他们深度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用劳务出资能够充分发挥其自身的技能和能力,为企业创造价值。所以法律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而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通常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如果允许有限合伙人用劳务出资,那么在企业债务承担方面可能会出现问题,因为劳务的价值难以准确评估和量化,也不具有可转移性。一旦企业出现债务危机,有限合伙人无法像以货币、实物等出资那样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法律禁止有限合伙人用劳务出资。 综上所述,劳务出资确实仅限于普通合伙人的权利,这是法律基于合伙企业不同类型合伙人的责任和义务所做出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障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营和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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