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期间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与甲方无关这一说法是否合理?
我是房东,和租客签的合同里有这么一条,说租赁期间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与我无关。但我有点担心万一真出了事,这一条有没有用,会不会最后还是得我担责,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这个说法合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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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房屋租赁期间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与甲方无关”这一约定是否合理,需要分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在房屋租赁关系中,甲方通常指的是房东,乙方指的是租客。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双方可以自行约定权利和义务,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所以,如果该条款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在一定范围内是有效的。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房东都能免责。如果是因为房屋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比如房屋的设施设备老化、损坏,没有及时维修,从而导致租客或他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受损失,即使合同中有这样的免责条款,房东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房东有义务保证出租房屋的安全性。 另外,如果损害是由于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比如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那么责任应当由侵权的第三人承担。如果是租客自身的过错导致的损害,那么通常由租客自己承担责任。 所以,“房屋租赁期间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与甲方无关”这一说法不能一概而论地说合理或者不合理,要结合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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