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承租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意外后果是否自负?


在法律层面来看,合同中约定“乙方承租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意外后果自负”这样的条款,其效力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合同条款一般是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如果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这个条款本身在形式上是有效的。 然而,如果意外后果是由于出租方的过错导致的,那么即便有这样的约定,出租方也不能免除责任。比如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像电路老化、房屋结构损坏等问题,出租方有义务对房屋进行维修和保养,以确保房屋符合安全居住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所以,如果是因为出租方没有履行维修义务而导致意外发生,那么出租方不能依据“乙方承租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意外后果自负”这一条款来免责。 另外,如果意外后果是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的,那么双方可能都不需要对意外后果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综上所述,“乙方承租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意外后果自负”这一条款并不是绝对有效的,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责任的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