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划分部门法的首要的第一标准吗?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遇到划分部门法标准的问题。不太确定法律是不是划分部门法首要的第一标准,想知道从专业法律角度来看,划分部门法的标准到底是怎样的,法律在其中占据怎样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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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部门法时,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调整对象,才是首要的第一标准。 部门法,简单来说,就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划分部门法的目的,是为了更方便、系统地研究和运用法律。社会关系非常广泛,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家庭等各个方面。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需要不同的法律去调整。比如,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由民法来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则由行政法来规范。这就是以调整对象作为划分部门法首要标准的体现。 我国法学界普遍认同,法律调整对象是划分部门法的首要依据。这一观点在法学理论中是被广泛接受和认可的。如果仅仅以法律本身作为划分部门法的首要标准,就无法准确地反映不同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差异,也就不能科学地对法律进行分类。例如,不能因为都是法律条文,就把民法和刑法归为一类,因为它们调整的社会关系截然不同。所以,法律不是划分部门法的首要的第一标准,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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