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拆迁征地领导签字书有用吗?

最近遇到拆迁征地的事儿,看到有领导签字书,不太明白这东西到底有没有用。想知道在拆迁征地过程中,领导签字书在法律上处于什么地位,对我们被拆迁征地的老百姓权益有没有影响,能不能起到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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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拆迁征地领导签字书的效力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的诉讼时效角度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如果涉及拆迁征地相关行政行为,要在规定时间内行使诉讼权利,领导签字书如果与行政行为相关,在这个时效范围内可能对后续维权等有一定影响。 其次,如果是关于征地过程中相关协议等文件的签字。如果征地是为了公共利益,比如修建基础设施等,且经过了法定的审批程序,比如有“两公告”(即市县级人民政府会发出的《关于征用土地范围及相关事宜的通告》以及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土地征用及其补偿安置措施的通告》),那么领导签字在符合其职权和程序的情况下,可能是有效的行政行为的一部分。但如果征地是商业用途,只与村委会等签订协议而没有经过村民同意,这种签字可能存在效力问题。因为征地过程中,要确保农民知情并通过有效渠道表达自己的意愿,就征收土地方案听取被征地村组和农户的意见,确认方案有关内容,且在最终的方案中需要体现出村民的意见。 最后,如果是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领导擅自签字征地。比如村委会擅自代签征地补偿协议,实际上就是村委会作出的一个决定,这一决定实际上使得被代签的村民不能拿到合理的补偿款,侵害了被代签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未经过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对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所签协议效力产生的权利义务由代理人承担。所以这种情况下签字书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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