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车辆质押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有人说要把车辆质押给我,也有人提到留置车辆。我不太懂这俩到底有啥不一样,想知道它们在法律上的定义、成立条件、权利行使方式等方面都有啥区别,会不会影响我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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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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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质押和留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定义方面。车辆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车辆的占有权移交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简单来说,就是车主把车交给债主,要是到期还不上钱,债主有权依法处置这辆车来抵债。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车辆,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车辆,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汽车修理店,在车主没付修理费的情况下,可以留置车辆。 从成立条件来看,车辆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的,需要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并且要把车辆交付给债权人占有,质押合同才生效。而留置权是法定的,它的成立不需要双方事先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在权利行使方面,车辆质押中,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留置权人在留置车辆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总的来说,车辆质押和留置虽然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但它们在定义、成立条件和权利行使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在涉及车辆的经济活动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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