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质押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流动质押和留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下面从多方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定义不同。流动质押也叫动态质押,它是指企业把自己的货物拿来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在质押期间,企业可以按照和金融机构的约定,对质押的货物进行正常的更换、补充等操作。而留置呢,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这就是留置权的法律依据。而流动质押则适用民法典中关于质押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其次,成立条件不同。流动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的,也就是出质人和质权人要签订质押合同,并且质权人要占有质押财产,质权才设立。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成立。具体来说,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二是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三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再者,权利行使方面也有区别。在流动质押中,质权人一般要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才可以行使质权。而且在质押期间,出质人在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对质押财产进行一定的处分。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期限,只有当债务人在该期限内仍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此外,从标的物的范围来看,流动质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动产,范围相对较灵活。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范围相对较窄。 综上所述,流动质押和留置在定义、成立条件、权利行使和标的物范围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生活中,准确区分这两种担保方式,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