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离后又自首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我之前开车出了交通事故,当时因为害怕就逃离了现场,后来冷静下来又去自首了。我现在特别担心这种情况会不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来看,逃离后又自首到底属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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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逃离后又自首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交通肇事逃逸,指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里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条规定清晰地界定了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强调了“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这一主观目的。 当出现逃离后又自首的情况时,虽然行为人之后有主动投案的行为,但不能因此就否定之前逃离现场的行为性质。逃离现场这一行为已经表明其在事故发生后的短时间内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例如,在一些案例中,肇事者在撞人后,由于害怕承担责任,立即驾车逃离现场,几小时后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这种情况下,其逃离现场的行为已经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 然而,自首行为是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也就是说,虽然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但因为有自首情节,在最终的量刑上,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逃离后又自首依然可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逃逸的认定主要基于事故发生后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的逃离行为,而自首则是在量刑阶段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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