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是否是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纠纷的时候,遇到了留置相关的情况。不太清楚在法律里,留置到底是不是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呢?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准确法律规定,看看在我的情况中留置这种方式是否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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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置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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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留置确实是一种法定的担保方式。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失效,现行有效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自然属于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简单来说,当你为别人提供了服务或者进行了交易,对方没按约定付钱,而你手里正好有对方的一些物品,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你就可以把这些物品扣下,等对方付了钱再还给他。要是对方一直不付,你还能把这些物品卖掉来拿到自己应得的钱。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同时,法律也对留置权的行使设定了一些条件和限制。比如,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另外,《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留置的财产和对应的债权要有紧密联系,不过企业之间的留置要求相对宽松一些。 综上所述,留置是《民法典》规定的一种重要担保方式,它为债权人提供了保障自身权益的合法途径,但在行使留置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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