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借款合同是否属于双务合同?
我和朋友签了个借款合同,我借给他钱,他到期还钱。我不太确定这种借款合同是不是双务合同,想知道在《民法典》里是怎么规定的,借款合同到底属不属于双务合同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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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民法典》中借款合同是否属于双务合同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相互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双方都有要做的事,也都能从对方那里得到相应的好处。
《民法典》对借款合同有明确规定。借款合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另一种是除自然人之间以外的借款合同,常见的如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对于除自然人之间以外的借款合同,这属于典型的双务合同。在这种合同中,贷款人有按照约定提供借款的义务。比如银行和企业签订了借款合同,银行就得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把钱借给企业。同时,借款人有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企业拿到借款后,在规定的期限到了时,要把本金还给银行,并且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双方都有各自的义务和权利,所以属于双务合同。
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情况有所不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这意味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以借款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在贷款人未提供借款前,合同未成立,借款人也没有对应的义务。只有当贷款人把钱给了借款人,合同才成立。此时,借款人有到期返还借款的义务,但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不需要支付利息。从这个角度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某些情况下更倾向于单务合同 。不过,如果双方约定了利息,借款人就有支付利息的义务,此时也具备了双务合同的特征。
综上所述,除自然人之间以外的借款合同属于双务合同,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要根据是否约定利息等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为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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