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借款合同是否为实践性合同?

我和朋友签了借款合同,朋友却以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钱没到账合同就没生效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我不太明白,想知道借款合同到底是不是实践性合同,这对我们的合同效力有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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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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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借款合同是否为实践性合同,首先得了解什么是实践性合同。实践性合同也叫要物合同,是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与之相对的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借款合同的性质要分情况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这表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也就是说,即使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但如果出借人没有实际交付借款,那么这个借款合同就没有成立。例如,小明和小红都是自然人,他们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小明借给小红一笔钱,但之后小明没有把钱给小红,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之间的借款合同就没有成立,小红不能依据这个未成立的合同要求小明提供借款。 然而,对于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或者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借款合同,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这类借款合同一般被认定为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就成立并生效。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那么这个合同就已经成立并生效,甲公司就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提供借款,如果甲公司不履行,乙公司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所以,借款合同不能一概而论地说是实践性合同,要根据借款合同的主体来具体判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而其他主体之间的借款合同通常是诺成性合同。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在签订和履行借款合同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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