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创设拆迁许可是否合法?


要判断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创设拆迁许可是否合法,需要从相关法律规定入手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行政规章的概念。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设区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而拆迁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进行拆迁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该法第十六条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是,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在拆迁许可方面,如果已经有法律、行政法规对拆迁许可作出了规定,那么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只能在这些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拆迁许可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而不能创设新的拆迁许可。例如,如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行政法规已经对拆迁许可的条件、程序等作出了规定,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就不能再自行设定一套新的拆迁许可制度。 如果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拆迁许可进行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但要满足“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的条件,并且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市的人民政府规章则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 所以,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创设拆迁许可是否合法,关键要看是否有上位法的规定,以及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如果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违反了上位法,创设了新的拆迁许可或者增设了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那么这样的行政规章就是不合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