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寻物启事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我发了个寻物启事找丢失的东西,承诺找到归还的人给报酬。但现在有人说寻物启事可能是要约邀请,有人又说是要约,我不太清楚到底怎么界定,想知道寻物启事在法律上到底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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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寻物启事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要明确寻物启事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我们得先搞清楚这两个法律概念。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简单来说,就是我明确告诉你我要和你达成一个交易,并且把交易的条件都列好了,就等你同意。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它本身并不构成一个合同的提议,只是一种吸引别人来跟自己谈交易的手段。 在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对于寻物启事,它通常是失主为了找回丢失的物品,公开表示对拾得并归还物品的人给予一定报酬的声明。从法律角度来看,寻物启事一般应被认定为要约。当失主发出寻物启事时,其内容明确包含了希望拾得人归还物品并给予报酬的具体条件,这是具有缔结合同的意图的。一旦拾得人按照寻物启事的要求归还了物品,就相当于对失主发出的要约作出了承诺,双方之间的合同即成立,失主就有义务按照寻物启事的约定支付报酬。 举例来说,张三丢失了一部手机,发布寻物启事称“如有拾得并归还者,愿酬谢 500 元”。李四拾得手机后归还张三,此时李四的归还行为就是对张三寻物启事这个要约的承诺,张三就必须支付 500 元报酬。所以,一般情况下,寻物启事更符合要约的特征,而非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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