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买高卖是否属于职务侵占?


在探讨低买高卖是否属于职务侵占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职务侵占的概念。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利用自己在单位的职位便利,把单位的东西据为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低买高卖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需要从几个方面来判断。首先是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如果行为人是利用自己在单位中的职务,比如采购权、销售权等,才得以进行低买高卖的操作,那么这就满足了职务侵占中“利用职务便利”这一条件。例如,采购人员利用自己负责采购的职务便利,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为单位采购商品,然后再以高价卖给单位,将差价据为己有。 其次要看是否侵犯了单位财物所有权。低买高卖中,如果赚取的差价本应属于单位所有,那么就可以认为是侵犯了单位财物所有权。比如,单位规定采购商品的差价收益归单位,而员工将其占为己有,这就符合职务侵占的特征。 最后还要看数额是否达到较大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职务侵占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如果低买高卖所获的差价达到了这个标准,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不过,如果低买高卖的行为是在单位允许的范围内,或者差价收益本身就是员工应得的合理报酬,比如单位有明确的奖励制度鼓励员工降低采购成本并给予差价分成,那么这种情况就不构成职务侵占。 总之,低买高卖不一定就属于职务侵占,需要综合考虑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否侵犯单位财物所有权以及数额是否达到标准等因素。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得准确的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