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注销的申请人是谁?
我之前对不动产做了异议登记,现在想把这个异议登记注销。但我不知道谁能去申请注销,是只能我这个做异议登记的人去申请,还是其他人也可以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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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弄清楚异议登记注销的申请人是谁,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是为了保护那些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有错的利害关系人。当利害关系人觉得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内容和真实情况不一样时,就可以申请异议登记。这样做能暂时限制不动产的处分,避免真正权利人的权益受损。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者向登记机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的,异议登记失效。这种情况下,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单方申请注销异议登记。也就是说,如果在规定的15天时间内,异议登记申请人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那么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权利人就有权利去申请注销这个异议登记。 另外,如果异议登记确实是错误的,比如申请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等,造成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损害,那么该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同时,一旦异议登记所依据的诉讼、仲裁等程序终结,并且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异议不成立,此时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也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要是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己发现登记错误,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不想再保留异议登记了,那么申请人自己也可以主动申请注销异议登记。总之,异议登记注销的申请人可能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也可能是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己,具体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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