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是否等同于离婚协议?


夫妻财产约定和离婚协议并非同一概念,下面从多个方面为你详细解释。 从定义来看,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各自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事项达成的协议。简单来说,就是夫妻两人商量好哪些财产归谁,怎么处理这些财产。而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它是在夫妻决定结束婚姻关系时签订的。 在生效时间上,夫妻财产约定一经签订,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如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等,就立即生效。也就是说,从签订那一刻起,关于财产的约定就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了。而离婚协议则不同,它是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的。只有当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经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后,离婚协议才会生效。如果最终没有离婚,那么离婚协议就不产生法律效力。 内容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夫妻财产约定主要关注的是财产的归属和分配,可能不涉及离婚、子女抚养等其他问题。而离婚协议不仅要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还必须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包括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金额等作出明确约定,同时还要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等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而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综上所述,夫妻财产约定和离婚协议在定义、生效时间、内容侧重点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不能将它们简单地等同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