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婚姻介绍所为他人介绍对象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居间合同?

我找了一家婚姻介绍所,和他们签了合同让他们给我介绍对象。现在我有点疑惑,这个合同算不算是居间合同呢?我不太清楚居间合同的定义,也不知道这个和我跟婚介所签的合同有啥关系,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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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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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婚姻介绍所为他人介绍对象所签订的合同是否为居间合同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居间合同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简单来说,居间人就像是一个中间人,帮助双方达成交易或者合作,然后收取一定的费用。 那么婚姻介绍所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居间合同的特征呢?从服务内容上看,婚姻介绍所的主要工作是为委托人寻找合适的相亲对象,也就是提供认识潜在伴侣的机会。这与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在这里可以理解为建立婚姻关系)的机会相类似。婚介所通过自身的资源和渠道,筛选并推荐合适的人选给委托人,这和居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双方牵线搭桥的行为本质上是一样的。 从权利义务方面分析,委托人支付费用给婚介所,目的是获得婚介所的服务,以找到合适的结婚对象。而婚介所收取费用后,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为委托人介绍符合一定条件的对象。这也符合居间合同中委托人支付报酬,居间人提供服务的权利义务模式。 然而,婚姻介绍所的合同与传统的商业居间合同也存在一些差异。传统的居间合同往往是促成商业交易合同的订立,交易的内容具有明确的经济利益和可衡量性。而婚姻关系涉及到人身关系和情感因素,不能简单地用经济利益来衡量。并且,婚姻介绍所的服务不仅仅是提供认识的机会,还可能包括对双方的沟通协调、情感辅导等。 综合来看,婚姻介绍所为他人介绍对象所签订的合同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居间合同的特征。虽然存在一些与传统居间合同不同的地方,但从核心的权利义务和服务模式来看,是可以被认定为一种特殊的居间合同的。当然,具体的认定还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实际履行情况来判断。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也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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