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期限最长约定是两年吗?
我给别人做了连带责任保证,当时和债权人约定了 保证期限。现在听说连带责任保证期限最长只能约定两年,我有点担心约定的期限会不会因为超过这个限制而无效,想知道是不是真的有两年这个限制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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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连带责任保证期限最长是否约定为两年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连带责任保证的基本概念。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债权人有更多的选择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关于保证期限,它是保证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它规定了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范围。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限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从这条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期限最长约定为两年。也就是说,保证人和债权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由约定保证期限,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