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医疗事故需要病历吗?


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病历是非常重要的依据,通常是需要提供的。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它客观记录了患者从就诊开始到治疗结束整个过程中的症状表现、诊断方法、治疗措施等详细信息。通俗来讲,病历就像是患者就医过程的“日记”,能清晰展现医疗行为的全貌。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由此可见,病历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因为鉴定专家主要依据病历所记载的内容,来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以及这些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没有病历,鉴定专家就难以全面、准确地了解医疗过程,从而影响对医疗事故的判断和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所以,一般情况下,鉴定医疗事故是需要病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