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终结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有个官司胜诉了,进入执行阶段,但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状况,我不太清楚什么情况下执行会终结。想了解一下关于执行终结具体都有哪些法律规定,这样心里能有个底,也知道后续该怎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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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终结,简单来说,就是在执行程序中,因为出现了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执行工作没办法再继续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当申请人撤销申请时,这表明申请人主动放弃了通过执行程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执行程序自然就没有继续的必要了。如果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那么执行就失去了依据,执行程序也需要终结。对于被执行人是公民的情况,如果其死亡且没有遗产可供执行,也没有义务承担人,执行就无法继续进行。在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案件中,权利人死亡意味着权利主体不存在了,执行也就失去了意义。而如果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既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客观上也无法完成执行,此时也可以终结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赋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应对一些特殊的、法律没有明确列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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