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表少计电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在探讨电表少计电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获得利益的一方返还不当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那么,电表少计电费的情况是否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呢?首先,从获得利益这方面来看,当电表少计电费时,用电方实际使用的电量所对应的电费没有被完全收取,相当于用电方少支付了电费,这在一定程度上使用电方获得了经济上的利益。 其次,供电方受到了损失。供电方提供了电力资源,本应按照实际用电量收取相应的电费,但由于电表少计,供电方未能足额收取电费,导致其经济利益受损。 最后,关于“没有合法根据”这一要件。正常情况下,用电方应该按照实际使用的电量支付电费。电表少计并非是基于合法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使得用电方可以少支付电费,所以用电方少支付电费缺乏合法依据。 不过,在判断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时,还需要考虑用电方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如果用电方是因为电表自身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少计电费,且用电方并不知情,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构成不当得利,但用电方不存在主观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电表少计电费构成不当得利。供电方有权要求用电方补缴少计的电费。用电方应积极配合供电方解决电表少计问题,并补缴相应的费用。如果用电方对电表少计存在疑问,可以与供电方协商,共同查明原因,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