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退人员安置费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我老公是军退人员,他拿到了一笔安置费。我不太清楚这笔安置费在法律上算不算我们的共同财产。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看,这笔钱是归他个人所有,还是我们夫妻共同拥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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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退人员安置费是否属于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说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更直观地理解。假设一位军人入伍时20岁,退伍时获得安置费100万元,他退伍时已经结婚10年。那么按照上述规定,人均寿命70岁与入伍时20岁的差额为50年,这就是计算年平均值的具体年限。年平均值就是100万元除以50年,等于每年2万元。而夫妻婚姻关系存续了10年,那么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就是10年乘以每年2万元,即20万元。剩下的部分则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 所以,军退人员安置费并非全部属于共同财产,也不是全部属于个人财产,而是根据婚姻关系存续年限和上述计算方法来确定其中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相互扶持,将一部分安置费认定为共同财产,也是对非军人一方权益的合理保障。同时,保留一部分为军人个人财产,也是考虑到军人服役期间的特殊贡献和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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