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的自主择业费是否属于军人个人财产?
我老公是军人,他拿到了一笔自主择业费。我不太清楚这笔钱算他个人财产,还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我们现在有些财务上的规划分歧,所以很想弄明白这笔钱在法律上的归属,这样也好做后续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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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的自主择业费并不完全属于军人个人财产,它部分属于个人财产,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下面为你详细解释: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什么是军人自主择业费。军人自主择业费是国家给予退出现役作自主择业安置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的经济补偿费用。这笔费用的性质和归属,要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说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一位军人入伍时20岁,拿到自主择业费100万,他和妻子结婚10年。那么先计算年平均值,人均寿命70岁,入伍时20岁,差额就是50年,100万除以50年,年平均值就是2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了10年,那么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就是10乘以2万,也就是20万,剩下的80万则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所以,军人的自主择业费在法律上并不是单纯的个人财产,而是需要根据婚姻关系存续年限等因素来进行划分。这样的规定,既考虑到了军人服役期间的贡献和权益,也兼顾了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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