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范围是否以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为准?
我最近和别人做抵押担保的事,签合同的时候对担保范围不太确定。不知道抵押担保范围是不是完全由我和抵押权人自己约定就行,还是有其他的规定和限制呢?我想弄清楚这一点,避免以后出现纠纷。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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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抵押担保关系中,抵押担保范围是否以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为准,是许多人关心的问题。下面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详细分析。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意味着,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可以自行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也就是说,双方有很大的自主空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对担保范围进行协商确定。
例如,双方可以约定仅对主债权进行担保,而不包括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也可以约定将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等全部纳入担保范围。只要这种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约定就是有效的,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来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虽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约定担保范围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担保范围来确定。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能够获得充分的赔偿。
此外,即使双方有约定,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也可能会对约定的效力进行审查。比如,如果约定的担保范围明显不合理,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约定 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综上所述,抵押担保范围一般是以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为准,但这种约定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在进行抵押担保时,双方应当谨慎约定担保范围,并确保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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