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终止方式中,新法取代旧法是否正确?
我想了解下在法律里,法的终止方式有很多种,有人说新法取代旧法是其中一种终止方式,我不太确定这说法对不对,想知道从专业法律角度来看,这种说法到底正不正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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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法的终止方式指的是法律规范效力的消灭,也就是法律不再具有拘束力。而新法取代旧法是法的终止方式中的一种,这种方式也被称作‘默示废止’。 从原理上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旧的法律可能无法适应新的社会情况和需求,这时就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来进行调整。当新法颁布生效后,与新法内容相抵触或者被新法涵盖的旧法规范,就会自然而然地失去效力。因为法律体系要求统一性和协调性,同一事项上不能同时存在相互冲突的法律规定。所以,当新法明确对相关事项作出规定时,旧法的相关规定就不再适用。 我国《立法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这也从侧面体现了新法在适用上相较于旧法具有优先性。当新的法律规范制定出来并生效后,旧的法律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就会被替代,从而失去其原有的法律效力。因此,在法的终止方式中,新法取代旧法这种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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