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期有新对象算重婚吗?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冷静期”和“重婚”这两个概念。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后,有三十天的冷静期,在这期间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天内双方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才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才解除。而重婚,通俗来讲,就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档案予以保存。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是存续状态,并没有解除。所以,如果在冷静期内与新对象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进行了结婚登记,那么就可能构成重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这种行为不仅在民事上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在刑事上还可能面临刑罚。 但是,如果只是在冷静期内认识了新对象,仅仅是普通交往,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没有进行结婚登记,那么通常不构成重婚。不过,这种行为可能会伤害到配偶的感情,并且在后续的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可能会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婚姻中有过错的一方,在财产分割时可能会少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