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效力还优先吗?
我家里老人之前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把房产留给我。但后来老人又立了一份新遗嘱,没去公证,想把房子给我哥。我想知道现在是之前的公证遗嘱更有效,还是后来这份没公证的遗嘱有效呢?公证遗嘱的效力还优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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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公证遗嘱的效力具有优先性。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遗嘱。公证的过程是由专业的公证人员对遗嘱的订立过程进行证明和监督,以确保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表达,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失效)第二十条第三款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就意味着,在同时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无论其他遗嘱的订立时间先后,只要有公证遗嘱,就以公证遗嘱为准。 然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遗嘱效力规则作出了重大改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一新规定打破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原则。也就是说,当存在多份遗嘱时,不再以是否经过公证来判断遗嘱的效力,而是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这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最大尊重,因为随着时间推移和情况变化,遗嘱人的想法可能会发生改变,最后的遗嘱更能反映其当下的真实意愿。 回到具体问题,如果老人先订立了公证遗嘱,之后又订立了一份未公证的新遗嘱,且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那么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应以最后订立的那份未公证遗嘱为准。所以,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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