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是否要给付营养费?
我不小心造成了别人人身损害,对方现在要求我给付营养费。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这种情况下我是不是必须要给营养费,所以想咨询一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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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情况下,营养费是否需要给付,需要依据具体的情形来判断。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营养费的概念。营养费指的是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由此可见,法律明确规定了在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时,营养费属于应赔偿的合理费用范畴。 不过,并非只要造成人身损害就一定会产生营养费赔偿。在司法实践中,营养费的赔偿通常需要有医疗机构的明确意见。一般来说,医疗机构会根据受害人的伤情,判断其是否需要额外补充营养以及补充营养的期限和标准等。例如,如果受害人受伤较轻,身体恢复正常饮食即可满足康复需求,那么可能就不需要额外给付营养费;但如果受害人受伤较重,如骨折、大面积烧伤等,身体恢复需要更多营养支持,医疗机构出具了需要加强营养的意见,那么致害人通常就需要给付营养费。 营养费的具体数额确定也有一定的考量因素。通常会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医疗机构的意见,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等综合确定。比如当地的物价水平较高,那么营养费的标准可能也会相应提高。总之,在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后,是否要给付营养费,要以医疗机构的意见为重要参考,同时遵循法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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