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我家里老人在危急情况下立下了口头遗嘱,当时有两个见证人在场。现在老人已经去世,家里其他人对这份口头遗嘱的效力产生了争议,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口头遗嘱到底有没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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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是否有效,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通过口头表述的方式来处分自己遗产的一种遗嘱形式。这里的“危急情况”,通常指的是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遇到其他紧急情况,来不及采用其他形式订立遗嘱。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从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有效的口头遗嘱需要满足几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如果不是处于危急情况,遗嘱人有条件用其他形式立遗嘱,那么口头遗嘱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这些见证人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比如,老人在突发重病生命垂危时,当着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邻居的面立下口头遗嘱,这就满足了部分有效条件。但如果老人病情好转,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了,之前的口头遗嘱就会失效。 另外,法律对见证人的资格也有严格要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明确规定了几种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见证人不符合这些条件,那么口头遗嘱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所以,判断一份口头遗嘱是否有效,要综合考虑是否在危急情况下订立、见证人是否符合资格以及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是否有能力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等因素。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口头遗嘱效力的争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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