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案件移送后原保全是否会解除?


在探讨管辖异案件移送后原保全是否解除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管辖权异议和财产保全。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财产保全则是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对于管辖异案件移送后原保全是否解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原保全措施通常不会因案件移送而自动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虽然该规定主要针对的是上诉案件,但从法律原理和保障当事人权益的角度来看,对于管辖权异议案件移送后原保全的处理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在管辖权异议案件移送过程中,原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为了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案件移送就自动解除保全,可能会导致被保全人趁机转移财产,使得保全措施失去意义,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所以,通常情况下原保全措施会随案件一同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接收案件后,会对原保全措施进行审查和处理。一般会继续维持原保全措施,确保案件在新的管辖法院审理过程中,财产保全的效力能够得以延续,保障后续的审判和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当然,如果出现了法定的解除保全的情形,比如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被申请人提供了充分的担保等,无论在原法院还是移送后的法院,保全措施都可能会被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