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通俗来讲,就是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出现问题时,为了纠正错误而设置的一种特殊程序。它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如果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时,要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再审条件,就会裁定再审;不符合条件的,会裁定驳回申请。 除了当事人申请再审外,人民法院自身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也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