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名义卖设备不付款,他人要负责任吗?
我有个朋友拿我的名义去卖设备,结果他卖了设备之后没给人家付款。现在对方找我来要这笔钱,我根本不知道他拿我名义去卖设备的事儿。我就想问问,这种情况下我需要负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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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形下,判断他人是否要负责任,关键在于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或者本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 首先解释一下表见代理,它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简单来说,就是第三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个以他人名义做事的人是有代理权限的,那么被冒名的人可能就要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一般情况下,被冒名的他人不需要承担责任。比如,以他人名义卖设备的人没有任何能让对方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像没有授权书、没有曾经的代理交易习惯等,那么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所以这种情况下,他人无需对卖设备不付款的行为负责。 然而,如果被冒名的他人存在一定过错,比如将相关的空白合同、介绍信等交给了冒名者,或者曾经有过类似的默认授权行为等,使得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冒名者有代理权,那么他人可能还是要承担相应责任。总之,是否承担责任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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