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押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我在做销售生意,经常会收取客户的包装物押金。但我不太清楚,从法律规定上来说,这包装物押金到底算不算价外费用呢?我担心如果判断错误,会在税务处理等方面出现问题,想弄明白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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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判断包装物押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简单来说,就是除了商品本身价格之外,销售方额外向购买方收取的与销售相关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包装物押金并不等同于价外费用中的包装费和包装物租金。 对于一般货物的包装物押金,如果单独核算且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包装物押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但如果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此时就相当于并入销售额,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具有了价外费用的性质。 另外,对于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无论包装物押金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即这种情况下包装物押金属于价外费用。而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与一般货物包装物押金的处理原则相同,单独核算未逾期的不并入销售额,逾期的则并入销售额。 综上所述,包装物押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货物的种类以及押金的核算和逾期情况等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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