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出货单注明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我在和供应商交易时,出货单上注明了违约金条款。我不太清楚这种在出货单上注明的违约金条款有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后续交易中出现违约情况,这个条款能不能约束双方呢?我想了解下法律上是如何认定这种条款有效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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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约金条款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出货单注明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违约金条款的基本概念。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它的作用主要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当一方违约时,对守约方进行补偿,同时对违约方进行一定的惩罚。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出货单属于书面形式的一种,它可以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判断出货单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它是否符合合同有效的一般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比如是正常的成年人,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且在出货单上注明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同时,该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这个违约金条款就是有效的。 然而,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能会导致条款无效。例如,违约金的数额过高或者过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此外,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在出货单上确认了违约金条款,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旦被撤销,该条款自始无效。 综上所述,出货单注明的违约金条款一般情况下,如果符合合同有效的要件就是有效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对违约金条款的有效性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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