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是否由申请人提出?

我遭遇了一些人身安全方面的威胁,听说可以申请身安全保护令,但不太清楚是不是必须由我自己来提出申请。想了解下在民法典的规定里,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是不是只能由申请人去申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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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通常是由申请人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它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是由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也就是申请人自己来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但在特殊情形下,比如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像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例如八周岁以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等),或者因为受到强制、威吓没办法自己申请时,上述的近亲属等相关主体可以代其申请。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更全面地保护可能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群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在遇到危险时能及时获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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