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质权是质押权吗,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区别?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看到了质权和质押权这两个概念。感觉它们好像意思差不多,但又不太确定。想了解一下,质权和质押权是不是一回事,它们之间有没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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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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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质权和质押权实际上指的是同一回事,只是在不同语境下的不同表述而已。 质权(质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简单来说,当债务人需要向债权人借钱或者履行其他债务时,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会将自己的动产或者权利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有权就该动产或者权利优先受偿。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质权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第四百二十五条中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这一条文明确了动产质权的设立和实现方式。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权利质权。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这表明权利也可以作为质权的标的。 质权(质押权)的设立和实现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设立质权(质押权)时,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等条款。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在实现质权(质押权)时,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综上所述,质权和质押权本质上是同一个法律概念,它们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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