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是危险犯还是结果犯?
我不太清楚污染环境罪在法律上的界定,想知道它到底是属于危险犯还是结果犯。比如企业排放污染物,是只要有排放行为就算犯罪,还是得造成了实际的污染后果才算犯罪呢?我想弄明白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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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污染环境罪是危险犯还是结果犯,需要先理解这两个概念。危险犯是指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某种危害后果的危险行为,即使这种危害后果尚未实际发生,也构成犯罪。而结果犯则要求必须发生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该条文可以看出,构成污染环境罪,要求行为必须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也就是需要有实际的危害结果发生。 所以,污染环境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当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的行为,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实际后果时,才会构成此罪。而如果仅仅有排放等行为,但尚未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就不构成污染环境罪,但可能会受到其他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处罚。例如企业违规排放污水,但及时被发现制止,未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后果,一般就不构成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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