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不只是保护一张脸吗?
我不太明白肖像权的保护范围,之前以为就是保护脸部,可最近看到一些说法好像不是这样。想了解下肖像权到底保护哪些方面,除了脸之外,身体其他部位算吗,有什么法律依据来界定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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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并不只是保护一张脸。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也就是说,肖像权保护的是特定自然人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而不局限于脸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这里的肖像就涵盖了自然人整体的可识别形象。脸部当然是最容易识别一个人的部分,但并不是唯一的识别依据。当一个人的身体其他部位具有明显的特征,能够让他人识别出是特定的某个人时,这部分身体形象也受到肖像权的保护。 例如,一位知名舞蹈家,她独特的手部舞蹈动作非常具有辨识度,即使不露出脸部,他人也能通过手部动作认出是她。那么,对她手部舞蹈动作影像的不当使用,也可能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犯。再比如,有些人有很有特点的胎记、纹身等身体特征,这些如果能使他人识别出特定自然人,也属于肖像权保护的范畴。 当他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或者实施了其他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时,肖像权人有权要求对方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中有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所以,肖像权的保护范围是较为广泛的,不仅仅局限于一张脸,而是特定自然人可被识别的整体外部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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