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购房合同违约时间是多久?

我签了购房合同,现在卖家好像有点不想卖了,我也不确定他是不是要违约。我想知道从卖家有违约迹象到真正算违约,这个时间是怎么界定的呢?是他不按时交房那一刻,还是从他明确表示不卖开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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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购房合同违约时间并非一个固定的、统一的时长概念,而是要依据具体的违约情形以及合同约定来判定。 首先,对于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况。比如合同约定卖家应在某个具体日期前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如果卖家超过了这个日期还未办理,那么从超过约定日期的那一刻起,就构成了违约。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有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时,就需要承担违约的法律后果。 其次,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履行期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给了债务人合理的履行时间,而债务人在这个合理时间过后仍未履行,那么此时就构成违约。例如买家要求卖家在一个月内办理好房屋交付手续,这一个月就是合理的准备时间,若卖家在一个月后还未交付,就属于违约。 另外,还有预期违约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比如卖家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明确告知买家不再出售该房屋,或者将房屋转卖给了他人,这种情况下即使还未到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也构成了违约,买家可以提前追究卖家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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