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分利是否属于职务侵占行为?


要判断事后分利是否属于职务侵占行为,我们首先得明确什么是职务侵占行为。职务侵占行为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有几个关键要素,一是主体得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二是利用了职务便利;三是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四是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事后分利的情况,需要分不同情形来看。如果参与分利的人本身是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占行为的主体,那么事后分利自然属于职务侵占行为的一部分。因为其从一开始就参与了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整个过程,分利只是对侵占成果的一种分配形式。 要是参与分利的人没有直接实施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物的行为,但明知财物是通过职务侵占所得而参与分利,这种情况下也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虽然没有直接利用职务便利去获取财物,但在主观上有与实施侵占行为者共同的故意,客观上又参与了分赃,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如果参与分利的人并不知晓财物是通过职务侵占得来的,只是单纯地接受了利益分配,那么通常不构成职务侵占行为。因为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故意,不符合职务侵占行为的主观要件。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事后分利是否构成职务侵占行为,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比如分利人与实施侵占行为者的关系、分利的具体方式和金额、分利人是否有了解财物来源的可能性等。只有在综合分析各种因素后,才能准确认定事后分利是否属于职务侵占行为。





